(2017)闽0503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与潘梅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潘梅蓉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760号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302号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91387350Q。法定代表人:朱进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红,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梅蓉,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梅蓉商品房预约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