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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志立、冉春霞等与高学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立,冉春霞,高学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05号原告:王志立,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原告:冉春霞,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嵩县。被告:高学富,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志立、冉春霞与被告高学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志立、冉春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立、冉春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