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志立、冉春霞等与高学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立,冉春霞,高学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05号原告:王志立,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原告:冉春霞,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嵩县。被告:高学富,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志立、冉春霞与被告高学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志立、冉春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立、冉春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