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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安国与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国,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326号原告:陈安国,男,住泸溪县。被告: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法定代表人:胡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安国与被告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安国于2017年7月28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陈安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印家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德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