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涉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涉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654号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贾二强,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明月,王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涉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君子居小区门店。委托代理人:杨鲲,该公司职工。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涉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