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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27号被执行人刘革,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刘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刘静怡审判员  元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