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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8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08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24日因盗窃被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来到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集市上,在富强大街华硕电脑店门口将正在买烧饼的王倩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6型手机偷走。经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2729元。2、201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集市上,将正在一卖袜子的摊铺挑选袜子的赵某1放在上衣左下兜内的苹果7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6026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并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以盗窃罪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条不属实,2017年3月13日我没到过藁城区岗上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来到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集市上,将正在一卖袜子的摊铺挑选袜子的赵某1放在上衣左下兜内的苹果7型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6026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供述。2、被害人赵某1陈述。3、证人赵某2、张某、孙某1、孙某2、李某证言。4、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张某到案经过。7、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8、伊春市公安局汤旺河派出所证明、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强制措施文书。10、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第一条犯罪,缺少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某辩称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条不属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君霄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人民陪审员  彭素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