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朱金洪,朱笑微,钱赵江,朱笑容,胡永进,胡伟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99888。法定代表人胡永进。被执行人朱金洪,男,1964年7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笑微,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钱赵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笑容,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永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伟钦,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朱金洪、朱笑微、钱赵江、朱笑容、胡永进、胡伟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朱金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永进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朱金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永进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