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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9号B区*楼**号。法定人表人胡文敏,厂长。委托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与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等合计金额82150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6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7年4日14日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77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证券。3.经查询被执行人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市和石家庄无房产。4.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家庄佰乘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谊特种油漆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