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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民委员会、杨小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民委员会,杨小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主要负责人:王志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巨兵,男,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芳,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上诉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小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小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小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小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小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新昌县七星街道石柱湾村民委员会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杨子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