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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48号罪犯张文楷,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魏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张文楷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许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文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27日,张文楷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入户抢劫,采用持刀威胁及缠捆受害人口、手的方式,抢走现金和多条香烟价值共计130多元,并致使二被害人受伤。该犯系主犯。罪犯张文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23日缴纳罚金10000元。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四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