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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濉溪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濉溪德顺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濉溪德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赵德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前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濉溪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德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叠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濉溪德顺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德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前松、赵玉宏及上海叠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濉溪德顺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上海叠加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支持濉溪德顺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没有认定上海叠加公司履行施工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认定上海叠加公司依法承担全部违约责任。(1)上海叠加公司没有完成施工任务,一审认定其2012年10月底完成施工任务不当。(2)上海叠加公司施工的每一个单体工程既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存在质量保修问题。但一审判决既没有全面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实,也没有判令上海叠加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3)一审虽判令上海叠加公司限期返工至验收合格,并将全部工程验收资料提供给濉溪德顺公司,但仍判令濉溪德顺公司附条件支付2434052.2元工程结算款,明显不符“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的法律规定。同时,一审没有判决确定上海叠加公司不按判决履行返工至验收合格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却要求濉溪德顺公司迟延履行金钱义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不符合责任对等原则。2、一审判令驳回濉溪德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等全部反诉请求不当。(1)上海叠加公司违约事实清楚。一方面上海叠加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另一方面双方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应于2012年8月30日工程竣工,且上海叠加公司必须确保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但时至今日涉案工程仍未通过竣工验收。(2)上海叠加公司违约责任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上海叠加公司无权要求濉溪德顺公司支付工程款,濉溪德顺公司有权要求上海叠加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濉溪德顺公司的六项反诉请求应得到全部支持。3、一审判决濉溪德顺公司负担3.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负担1565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以及负担13万元的鉴定费、设计费,有失公平。(1)上海叠加公司是违约方,本诉部分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依法均应由濉溪德顺公司承担。(2)濉溪德顺公司的反诉请求大部分被支持,一审判决却让其承担88.67%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7658.5元,却让上海叠加公司承担2000元不当。(3)质量鉴定、修复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鉴定均是基于本诉争议申请鉴定的,质量鉴定结果不合格,修复方案是基于质量不合格产生,工程造价鉴定也是基于对不合格工程造价的鉴定。一审判决濉溪德顺公司承担13万元的质量鉴定费、设计费、造价鉴定费不当。上海叠加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结果是对本案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具有针对性的判决结果。但是濉溪德顺公司的上诉状中并没有具体列明上诉请求,鉴于此,上海叠加公司针对濉溪德顺公司上诉��中列明的三点上诉请求进行针对性的答辩。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完毕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一审判决针对性的做出了相对准确的处理。2、上海叠加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项目,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给濉溪德顺公司。(1)濉溪德顺公司上诉状中所称的没有施工完毕项目系上海叠加公司根据濉溪德顺公司的要求去除的施工项目,去除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装修施工,减少施工成本。上海叠加公司报审的工程价款并没有包含这些施工项目。濉溪德顺公司已经签字确认工程项目单项验收,在确认时并没有提出还存在未施工的施工项目。(2)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客观事实,但是该质量问题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濉溪德顺公司的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予以明确的,并不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确认的。相反,在当事人双方及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都没有发现工程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加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一审法院以限期返工并验收合格为条件判令濉溪德顺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妥之处。(3)一审判令上海叠加公司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修复、返工责任是依据司法鉴定作出的。对于没有必要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内容,也判令上海叠加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全面的。(4)上海叠加公司已根据濉溪德顺公司的要求将涉案工程交付给濉溪德顺公司。濉溪德顺公司也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工程并进行了装修。而涉案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基本上不影响工程项目的实际使用。因此,本案不存在要求上海叠加公司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期违约责任的合适理由。2、上海叠加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且已经将涉案工程全面交付给了濉溪德顺公司,濉溪德顺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工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濉溪德顺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是正确的。3、一审判决对于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设计费的负担的处理是正确的。(1)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才得到确认,因此,质量问题构不成濉溪德顺公司拒付工程进度款的理由,一审判决对于本诉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的处理是正确的。(2)一审判决根据濉溪德顺公司的反诉请求的数额来合理分担反诉案件的受理费是正确的,濉溪德顺公司关于按照反诉请求被支持的项数来分担诉讼请求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3)濉溪德顺公司具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及工程价款决算的义务。正���由于其不及时的对涉案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及工程价款决算,才导致了本案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工程价款的数额。因此,一审判决对于鉴定费的负担的处理也是正确的。上海叠加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濉溪德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927735元,并承担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2、濉溪德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3713264.31元(以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为准),并承担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3、濉溪德顺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电费38665.12元;4、诉讼费用由濉溪德顺公司负担。濉溪德顺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上海叠加公司继续履行施工义务;2、上海叠加公司对已完工程中不合格部分(外墙保温、真空保温玻璃、窗户安装、窗户下端外墙、酒店部分构造柱、宾馆屋面)进行返工;3、上海叠加公司限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4、上海叠加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2.5万元;5、上海叠加公司赔偿延期交付工程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为3239656元,此后按每日6744.5元继续计算至实际竣工交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12日,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濉溪德顺公司发出《关于建设淮北市南湖度假村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涉案项目备案建设。2011年5月7日,淮北方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向上海叠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上海叠加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1100万元。同年6月2日,濉溪德顺公司(甲方)与上海叠加公司(乙方)签订《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南湖度假村工程由宾馆、宿舍楼、酒店、KTV、��公楼五个单体组成,共计约1.1万平方米,其中包含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以及室外总体工程;取费标准为2009年安徽省相关定额等;甲方在乙方进场后一周内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全部结构封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土建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余款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分三次(平均)付清;工程款据实结算,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价;工程造价暂定为1200万元,装修待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总工期为225个有效工作日;一方违约则按工程暂定总价的5%予以经济赔偿;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上海叠加公司即组织人员施工。2011年9月8日,濉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向濉溪德顺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建设项目为南湖度假村,工程地点为濉溪经济开发区内,建设规模为9733.8平方米。2011年11月25日,濉溪德顺公司、上海叠加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基础工程验收。2012年3月27日,上述各方对涉案五个单体工程进行主体结构验收。2012年3月28日,濉溪德顺公司(甲方)与上海叠加公司(乙方)签订《施工补充合同》,除《施工补充协议书》内容外,另约定:室外工程总造价暂定为280万元;在全部结构封顶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50%即600万元(含预付款100万元),结构验收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60%即720万元,宾馆、KTV、宿舍三个单体土建粗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70%即840万元,餐饮区、联排别墅土建粗装修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80%即960万元,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90%,工程审价后一周内付至审价总额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室外总体工程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工程款的20%,道路混凝土铺设前付至45%,道路混凝土铺设后付至85%,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至90%,审价结束后一周内付至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工程款据实结算,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完成审价。土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室外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如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按每天暂定合同价的0.002%罚金处罚,但总额不得超过2%;如提前竣工,甲方同意按暂定合同价的0.002%进行奖励。乙方确保项目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乙方同意按暂定合同价的2%进行处罚。如因甲方延期付款导致延误工期,乙方对以后的竣工时间不予保证,应付之日超过一周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利息,延期十五后乙方可停工等待付款。甲方于2011年年底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150万元产生的利息6万元由乙方承担,决算时予以扣减。2011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作废,一切以本合同为准。2012年4月25日,上海叠加公司向濉溪德顺公司送交《工程款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2年3月27日已经顺利通过主体结构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濉溪德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720万元,扣除已付进度款276.5万元,尚欠443.5万元。由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进度严重受影响,请及时付款,以免约定工期无法保证。2012年10月20日,濉溪德顺公司(甲方)与上海叠加公司签订《施工补充合同(二)》,约定:南湖度假村零星配套工程即门卫、厨房、空调机房、栈桥、围墙等小单体,建筑面积共约960平方米,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室外散水工程等;门卫、厨房、空调机房土建工程暂定造价120万元,栈桥暂定25万元;土建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等。2012年10月31日,上海叠加公司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年11月7日,上述三方对五个单体工程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屋面、电气、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与设计单位、规划建设部门一起进行竣工验收。2013年3月27日,上海叠加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送交濉溪德顺公司,并由濉溪德顺公司的代表吴前松签收。截至2013年4月26日,濉溪德顺公司共支付上海叠加公司工程款9773579元,含2012年1月17日濉溪德顺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50万元。2014年4月30日,上海叠加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濉溪德顺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194-2号民事裁定,驳回濉溪德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濉溪德顺公司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7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194-2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4年10月27日,根据上海叠加公司的申请该院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海叠加公司提供的担保房地产,冻结濉溪德顺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该公司其他等值财产。诉讼中,根据濉溪德顺公司的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宾馆、办公楼、职工宿舍、餐厅四个单体工程的质量���行鉴定。2015年7月9日,该鉴定机构出具4份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编号分别为15GGF048、15GGF049、15GGF050、15GGF051。鉴定意见为:1.宾馆一层11/J轴轴线位置偏差超出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一层顶16~17/A~B轴东侧屋面、1~4/D~E轴西侧屋面平屋面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层顶东侧18/A~B轴女儿墙、西侧1/D~E轴女儿墙防水收头处砖墙挑出60×60毫米未做,压顶未做滴水线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防水卷材脱落;墙体存在部分裂缝。2.办公楼三层顶7~8/C~(1/D轴)卧瓦层水泥砂浆厚度、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实测二层顶7~8/B轴女儿墙压顶未做滴水线、防水收头处砖墙挑出60×60毫米未做不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存在部分裂缝。3.职工宿舍三层顶7~8/A~B轴卧瓦层水泥砂浆厚度、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墙体存在部分裂缝。4.餐厅二层顶4~5/A~(1/B轴)卧瓦层水泥砂浆厚度、���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1/3)(1/E)轴框架柱柱顶偏移量超出施工验收规范。同年11月18日,上述鉴定机构复函该院:宾馆一层轴线偏差及办公楼框架柱柱顶偏移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他质量问题均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濉溪德顺公司支付鉴定费5.5万元。根据上海叠加公司申请,该院依法委托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方案。2016年3月,上述设计公司出具修复方案一份。上海叠加公司支付设计费4万元。根据上海叠加公司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安徽世诚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16年8月9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皖世诚基建字〔2016〕216号工程鉴定书,意见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2149228.02元(不包括宾馆、职工宿舍、办公楼的砂浆标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砌体造价316806.43元,甲方垫付农民工工资所产生的利息6万元已予以扣除)。上海叠加公司支付鉴定费2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工程款结算如何结算;2.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双方就南湖度假村工程施工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施工补充合同(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上海叠加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2012年10月底完成施工任务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鉴定,涉案工程价款为12149228.02元。至于砂浆标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砌体造价316806.43元,鉴于该部分砌体无法修复,且有实际使用价值,酌定其中50%即158403.22元计入工程总价款。濉溪德顺公司已付款9773579元,尚欠工程款2534052.2元(12149228.02元+158403.22元-9773579元)。上海叠加公司主张其为濉溪德顺公司代付电费38665.12元,濉溪德顺公司辩称其为上海叠加公司垫付电费39064.24元,应由相对方承担的理由均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濉溪德顺公司认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贷款利息4.7万元应予以扣减,因鉴定机构已根据合同约定扣减利息6万元,故不再予以调减。至于濉溪德顺公司提及的餐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主体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濉溪德顺公司应付至暂定总价的60%,但其实际的付款不到30%。据此并结合相关的合同约定,虽然上海叠加公司在约定竣工日期即2012年6月24日四个月之后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但不宜认定为乙方原因���成的工期延误。濉溪德顺公司主张上海叠加公司应赔偿工程延期交付的经济损失,该院不予支持。上海叠加公司要求濉溪德顺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濉溪德顺公司已付款比例情况,该院不予支持。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上海叠加公司完成施工的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其中有两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余属质量保修范围。鉴此,该院依法委托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濉溪德顺公司要求上海叠加公司对不合格部分工程进行返工,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至于返工的期限,经征求上海叠加公司意见并结合具体案情,该院酌定为三个月。待上海叠加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返工至验收合格后,濉溪德顺公司将工程余款2534052.2元给付上海叠加公司。濉溪德顺公司主张上海叠加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2.5万元,上海叠加公司辩称质量瑕疵可通过保修解决,不应承担违约金。根据相关约定和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以及尚需无偿返工的实际情况,酌定上海叠加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濉溪德顺公司另要求上海叠加公司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该院对上海叠加公司的本诉请求及濉溪德顺公司反诉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上海叠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淮北市南湖度假村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予以返工至验收合格,并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给濉溪德顺公司;2、上海叠加公司完成前项义务后,濉溪德顺公司支付上海叠加公司工程款2534052.2元。上海叠加公司支付濉溪德顺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两相冲抵后,濉溪德顺公司支付上海叠加公司工程款2434052.2元;3、驳回上海叠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濉溪德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理费816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叠加公司负担51658元,濉溪德顺公司负担3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658.5元,由濉溪德顺公司负担15658.5元,上海叠加公司负担2000元。质量鉴定费5.5万元,设计费4万元,造价鉴定费25万元,合计34.5万元,由上海叠加公司负担21.5万元,濉溪德顺公司负担13万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所举证据及证明目的同原审,相对方质证意见亦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令濉溪德顺公司附条件(所附条件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予以返工至验收合格后)支付上海叠加公司工程款2534052.2元是否正确;2、濉溪德顺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争议焦点一。濉溪德顺公司上诉称,上海叠加公司没有完成施工任务,如楼梯、宾馆室内地坪、宾馆部分墙柱体外粉刷等部分。其所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濉溪德顺公司附条件地支付2434052.2元工程款不当。上海叠加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项目,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给濉溪德顺公司,濉溪德顺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工程项目使用,一审法院也判令其限期返工修复至验收合格,对没有必要修复或无法修复部分,也判令了上海叠加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一审法院以限期返工并验收合格为条件判令濉溪德顺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无不妥。经查,涉案工程已经分项验收合格,濉溪德顺公司已对部分涉案工程进行了内部装修,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濉溪德顺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后由��定机构确定的,并非是其在验收过程中提出。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上海叠加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予以返工至验收合格作为濉溪德顺公司支付工程款前提并无不当。濉溪德顺公司二审虽主张上海叠加公司未完成施工任务,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未完成部分属上海叠加公司施工范围,上海叠加公司未对其主张的未完成部分进行施工。藉此,濉溪德顺公司本节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濉溪德顺公司上诉称上海叠加公司违约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上海叠加公司赔偿因其延期交付工程给濉溪德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错误,判决仅支持濉溪德顺公司部分违约金诉求不当。上海叠加公司辩称上海叠加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了濉溪德顺公司,一审判决驳回濉溪德顺公司反诉请求是正确的。经查���濉溪德顺公司一审诉请上海叠加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金额为32.5万元,诉请上海叠加公司赔偿延期交付工程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为3239656元,此后按每日6744.5元继续计算至实际竣工交付之日止)。关于濉溪德顺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其虽主张上海叠加公司应承担质量不合格违约金32.5万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的依据。为此,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上海叠加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濉溪德顺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损失部分,双方约定的土建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实际上海叠加公司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时间是在其后4个月,从时间上看,虽超过了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但从双方合同履行上看,濉溪德顺公司违约在先,双方约定结构验收后一周内付至土建工程暂定总价的60%即720万元,而此时濉溪德顺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仅到30%,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同时,濉溪德顺公司早已对部分涉案工程进行了装修。综合上述因素,一审对濉溪德顺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濉溪德顺公司的该节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濉溪德顺公司上诉还提及一审判令其负担3.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1565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负担13万元的鉴定费、设计费有失公平。经查,一审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设计费是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支持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并无不当,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濉溪德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8.5元,由濉溪德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跃 芳审 判 员 王 依 胜代理审判员 李 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