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东海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44号罪犯李东海,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东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日交���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9月17日调入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东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4日13时许,李东海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与巨山路匝道交叉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A×××××由北向西右转弯驶入西向东车道逆行,将骑自行车的陈某撞倒并碾压,致陈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东海弃车逃逸,电话告知胡某并要求报警。负事故全部责任。系自首。民事已另诉。罪犯李东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2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东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