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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辜丽娜、徐德辉、余淑芳、辜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辜丽娜,徐德辉,余淑芳,辜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44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辜丽娜,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徐德辉,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余淑芳,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辜爱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辜丽娜、徐德辉、余淑芳、辜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