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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和昆、凤阳县顺通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昆,凤阳县顺通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和昆,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顺通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原廿郢乡政府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L01669171P。法定代表人:李少美,该公司总经理。张和昆与凤阳县顺通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37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凤阳县顺通面粉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证号:0401487、20070701),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