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玖根、罗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玖根,罗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罗玖根,男,1965年7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507122535生,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水根,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罗玖根申请罗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水根应支付申请人罗玖根案款4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水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