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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1261号原告:范某。被告:靳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靳某2(××××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7年7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靳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范某与被告靳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靳某2(2014年6月22日出生)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自行抚养,直至靳某2满18周岁止。三、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的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靳某1所有。四、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