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恢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与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莲塘村沙涌工业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936565XC。 负责人庞锦登,任厂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孖豆开发区土地2号。组织机构代码740819281。 法定代表人:刘乃灶,任总经理。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诉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支付52029.8元及利息,因佛山市禅城区利洛斯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恒丰兴纸业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6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恢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