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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章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39号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银河嘉园9-2-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筱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露妮、潘建明,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忠良,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