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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桥睿与路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桥睿,路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桥睿,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路宝军,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桥睿与被执行人路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628元,其中案款357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3执2146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路宝军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