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陈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陈万新,张桂英,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8号,法定代表人:肖栋。被执行人:陈万新,男,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被执行人: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陈吉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陈万新、张桂英、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房产已抵押,其它公司及个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