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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1996年12月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被告人杨林与候某(生于2000年3月10日),在武隆区XX镇XXX广场XXKTV与XXXKTV之间通道处,将酒后躺于通道处的彭某某手中的二部手机盗走。杨林与候某各分得一部手机,杨林将分得的手机以520元价格卖给他人,候某将分得的手机与他人调换。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4733元。2017年6月11日,杨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林有坦白情节;赃物已归还;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