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波与何列、何平、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列,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何列。被执行人:何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王波申请执行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列、何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列、何平返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列在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西南段213号、顺城街中一段人民大厦2单元6层7号(该两处均抵押给威远县农商行)和中心街172号的住房(被执行人何列正在自行变卖中);被执行人何平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西南段219、221、241、243号房屋(均抵押给邮储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严陵镇三益巷71号、71号附1-6号、77号,顺城街中一段人民大厦(抵押给威远农商行大坝口分理处);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何平在四川省众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查实后进行了冻结(申请人要求暂不做处理)。2017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证结果通知书,期限内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