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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073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庆发等行政非诉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庆发,吴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贛073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会昌县城下渡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春,系该委负责人。被申请执行人张庆发,男。被申请执行人吴明娇,女。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6)第07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6)第07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张庆发、吴明娇夫妇于2002年5月23日计划外生育1男孩。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8323元。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6)第07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桃生审判员  王恩欣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