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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韩继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韩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审212号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被申请人韩继元,男,汉族。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韩继元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小杏花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90平方米(合0.14亩)建设门窗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0.14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2250元。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缴纳罚没款2250元,但未按处罚决定履行其他事项,也未依法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依法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韩继元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方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运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