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8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纠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8刑初8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系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2011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3年2月7日主动去到平遥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永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得知王某某被孙某乙(已移交沁源县公安局处理)多次强奸事实后,于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某和一名叫甲某的平遥籍男子(身份不明)、另外一名平遥籍男子(身份不明),四人共同密谋商量敲诈孙某乙。2011年5月28日,被害人孙某乙在接到王某某电话后来到四人在平遥县古城内大剧院附近预先开好的房间,在孙某乙准备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该两名平遥籍男子闯进房间拍照,声称孙某乙强奸了王某某,殴打孙某乙,并向孙某乙索要钱款。多次索要未果后,孙某某与该两名平遥籍男子协商由孙某某出面假装为孙某乙提供担保,孙某某进入房间假装为孙某乙提供担保,并用冥币冒充4万元人民币给了该两名平遥籍男子,假装写了一张3万元欠条给两名平遥籍男子,随后让孙某乙给孙某某打了7万元的欠条。第二天,孙某某指使李某某在平遥县干坑村口问孙某乙拿钱。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对所指控犯罪事实供认。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初犯。被告人敲诈的目的是王某某索要赔偿,犯罪起意及主要策划是由他人实施,被告人仅是帮助实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乙系同村村民,2011年4、5月间,孙某某探知王某某被孙某乙强奸的事实后,于2011年5月27日,孙某某伙同王某某(不满16岁)和一名叫甲某的平遥籍男子(身份不明)、另外一名平遥籍男子(身份不明),四人共同密谋敲诈孙某乙。2011年5月28日,孙某乙在接到王某某电话后,来到孙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在平遥古城内大剧院附近预先开好的房间,在孙某乙准备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该两名平遥籍男子闯进房间拍照,以孙某乙强奸了王某某为由,殴打、威胁孙某乙,并向孙某乙索要钱财。多次索要未果后,孙某某与该两名平遥籍男子协商由孙某某出面假装为孙某乙提供担保;由孙某某用冥币冒充4万元人民币给了该两名平遥籍男子、并假装写了一张3万元欠条给两名平遥籍男子,随后让孙某乙给孙某某打了7万元欠条。第二天,孙某某指使李某某在平遥县干坑村口问孙某乙拿钱未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证明审理查明事实的证据内容予以确认:1.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在2010年前,我家租住了孙某乙家的一间房子。我和孙某某的妹妹在一起上初中,孙某某联系他妹妹是先给我打电话。在孙某某打了几次电话连哄带骗的问我和孙某乙的事情后我就告诉了孙某某。孙某某多次告我说有事找他,他还说我要是不听话就把我的事情公布到网上。2011年5月27日,孙某某说他找了两个人帮我跟孙某乙讨个公道,没有具体说怎么讨回公道。孙某某带我和穿白色道道衣服的男子、穿黑衣服叫甲某的人到了平遥大剧院跟前的一个房子里,房子是门对门两间,他们让我打电话给孙某乙,让孙某乙到平遥找我,我就给孙某乙打了电话。孙某乙说他第二天才能来,他们说他来了后让我领到现在住的地方,剩下的事情就是他们的了。他们还让我写了孙某乙欺负我的事,并让我签字按上手印,甲某两人就走了,我和孙某某一人一间房就睡了。第二天早上,孙某某说他知道孙某乙和我的事,要替我处理,我说不用了。一会儿孙某乙打电话说他骑着摩托车到平遥了,孙某某就给甲某打电话,甲某他们两人一会儿就来了,我告知孙某乙地址后,甲某他们说他们就在对面,让我把孙某乙引到这个屋里后,不要把门关住。接到孙某乙到了的电话,甲某们到对面房里。我把孙某乙接到屋后,他给我脱衣服时,甲某和穿道道衣服的男子就进来用手机照相,并打手势让我到对面屋里,之后听见他们打孙某乙,一会儿甲某让我过去按前天晚上写下的如何欺负我的东西抄一遍,让孙某乙按了手印,我就到了另一个屋里,穿道道衣服的男的过来教我要钱私了处理这件事,一起回到原来的屋里,假装问我怎么处理,我说不知道,甲某就问孙某乙私了还是公了,孙某乙说出2万元私了,甲某要求最少10万,孙某乙说没钱,甲某就把我带到对面屋去见孙某某,说让孙某乙打电话跟孙某某借钱并打下欠条,孙某某同意后,我们回到原来屋里,让孙某乙借钱,他说借不到,甲某就问他认识不认识孙某某,让孙某乙打电话联系孙某某,孙某某说一会儿就来,不一会儿他就从那屋过来,听甲某说完事情后,假装帮孙某乙在甲某面前说情,最后孙某某说7万处理此事,甲某同意后,孙某某说他去取钱,并让孙某乙在第二天晚上9点前还他,孙某乙说行了,孙某某就出去了。一会儿孙某某就提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一沓钱给了甲某,说只有4万,让孙某乙先回去,剩下的让他凑去,他担保着,孙某乙走后,我见他们刚才点的钱是冥币,之后我们就回沁源了。我不知道他们要干什么,因怕他们对别人说我的事,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2.孙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家人租赁下我家房子,我住东间,他家人住西间,中间隔着个门道,我和王某某关系很好,之前我与王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5月27日下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平遥找她,28日凌晨又打电话让我28日到平遥,她要配眼镜去。我于28日早上7时许到了平遥。根据王某某电话的指引,在平遥大剧院附近一家旅馆找到王某某,在房间内聊了会儿天就上了床,我们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两个40岁左右的男子闯进房间,用相机对着我们拍了几张照片,之后在我脸上、身上殴打,其中一个男子问王某某:你是自愿还是强奸你了,王某某说她被强奸了。他们把王某某叫到另一个房间,这两个平遥人就问我:你是准备出钱还是断一件(指打断我的胳膊或腿)?我说出钱了,他们就说100万元,在我说没那么多钱后,他们把王某某叫来问她要多少钱,她说要10万,我说没有,他们就用拳头在我身上打,还用脚踢我,吓唬我说如果不给钱,就打断你的腿等,并让我找担保人,我说平遥没有认识的人,他们问我认识孙某某吗,我说认识,就告知我孙某某的手机号,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给我担保,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告知情况后,让他来给我担保。打完电话四五分钟,他就来到我所在的旅馆,进屋后问我情况,我详细给他讲了,他说你这是做的啥事丢人了,就在我腿上踢了几脚。然后他就跟其中一个平遥男子说:甲某哥,看在我面子上让他少出上3万元,出7万元吧。那个平遥男子同意了。孙某某就跟我说给我找钱去,2、3分钟就回来对我说:杰庆,给你找下4万元,这是公款,最迟明天晚上9点前给我。之后就把4万元给了那个叫牛哥的男子,并说:剩下的三万下午六点给你们拿过来,那人同意了。孙某某告我说你给打张欠条吧,我就给他写了张欠孙某某7万元的欠条,他还给那两个平遥人打了3万元的欠条。之后就让我先走,又应另一个平遥男子的要求把身上400元拿出来,他拿上300元跟我说:这300元给王某某,让她去买个眼镜,然后我就走了。我和孙某某是一个村的,但没有联系,我在电话中跟他说在大剧院附近,没有出去接他他就到了我所在的房间,而且几分钟就找来4万元,我怀疑他也是同伙,早就预谋好的。两个平遥男子一个叫牛哥。3.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9日下午5点半左右,孙某某打电话让我到干坑口问孙某乙拿两万块钱,因为我和他媳妇关系好,就去拿钱了。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妹妹和王某某是同学,在有一次给王某某打电话打不通后我开玩笑说调她的话单,她就告知我有人骚扰她的事情。之后我给我妹妹送东西,告她说没有调她的话单。隔了三四天,我在王和碰上她就把她捎回她家,她说有个放羊的强奸她了,她怕丢人,没有报案,我提议找几个黑道的人,帮她把那个人打一通,她说不用,要两个赔偿钱算了,并说这个人有钱,我答应帮她联系人。我联系了平遥的甲某,她说放假后吧。隔了两个星期左右,我在王和口碰上她,告知她人找好了,问她有时间没,她同意了,并说欺负她的人是孙某乙,我让她想办法把人联系到平遥,她同意后,我就让我朋友开车把我们送到她家,她放好书包后,我们就一起坐上车到平遥,在绿色都城吃完饭后,联系甲某,打出租车往新华书店走,等上甲某,甲某还相跟着一个人,我们就直接去了城内南门跟前的一个宾馆内,我掏钱开了两间房间,甲某和相跟的那个人就详细问了事情后,让王某某把孙某乙欺负的事情写下来,并问她要多少钱,她说要100万,然后就商量要逮个欺负王某某的现行,让她把孙某乙引到房内不要关门,他们从对面房进去拍下孙某乙欺负她的照片,有了证据后,就能问孙某乙要钱,王某某同意了,并让甲某他们出面。第二天孙某乙来了就脱衣服抱住了王某某,王某某说了句你要怎么了,甲某他们就进去了。在孙某乙打电话让朋友送钱未果后,甲某相跟的那个人过来说他给我准备钱,让我担保处理下,有个下台的机会。我说行,他出去十来分钟,给我一袋子冥币,只在表面放了张真钱,一会儿给我打来电话,我就假装担保了。我假装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他告知我。我问王某某能不能少点,她说不行,孙某乙说只能拿出7万元,王某某说行了,之后我就假装出去转了一圈,拿上假钱给了和甲某相跟的人,我给甲某他们打了3万的欠条,孙某乙说第二天能给我钱,我让他打了7万的欠条,就让孙某乙走了。第二天我跟孙某乙要过钱没要上。孙某乙报警后,我把欠条扔了。5.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孙某乙报案,2011年6月7日孙某某被上网追逃,2013年2月7日孙某某投案自首。6.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分别证明该二人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敲诈的目的是为王某某索要赔偿,犯罪起意及主要策划是由他人实施,被告人仅是帮助实施,与本案的证据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慧 英人民陪审员 赵 建 忠人民陪审员 雷晓玲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