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素梅、叶子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梅,叶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梅,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叶子豪,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素梅与叶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X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