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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997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营业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吴勃。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冉安东(JeanAnthoine)。原告郭皖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皖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皖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