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明利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803刑更1号罪犯郭明利,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中站区。2016年9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8日郭明利因贩卖毒品罪,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焦作市看守所以郭明利患脑梗塞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予收押。罪犯郭明利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鉴定,罪犯郭明利患有1、脑梗死(双侧多发);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多发脑梗死。2016年10月28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组织有关专家就有关资料鉴定书进行讨论,专家结论为:高血压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多发性脑梗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向我院出具函,认为:郭明利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2016年11月16日焦作市中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估意见为,郭明利具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刑庭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意见为,郭明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听证会后,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征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答复,对罪犯郭明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郭明利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穆应水审判员  赵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