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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421XX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2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远,曾用名XX举。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苏0583刑初531号刑事���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XX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XX远退赔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九十四元及其他财产损失。原审被告人XX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远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远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初5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可华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