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美霞、蔡清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美霞,蔡清河,洪文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美霞,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蔡清河,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一审被告:洪文景,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再审申请人林美霞与被申请人蔡清河、一审被告洪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美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153500元,本案系民间标会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蔡清河辩称,申请人林美霞向被申请人借款,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据》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美霞提供“会仔单”上“蔡清河”的签字并非被申请人所签,本案与民间标会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美霞与一审被告洪文景于2001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林美霞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蔡清河借款,有申请人林美霞签名交被申请人蔡清河收执的《借据》为证。申请人林美霞和被申请人蔡清河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期间,申请人林美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据此,申请人林美霞主张本案系民间会仔款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林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黛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