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与陈莫日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陈莫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76号申请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文,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海滨,职务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员工。被申请人陈莫日乐,男,1968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与被申请人陈莫日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陈莫日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号)及车籍档案予以扣押,并由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国土资源所提供位于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房屋(房权证号:字第XX**号)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陈莫日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号)车辆予以扣押,车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及扣押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