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敬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4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张敬国、张修、崔启元、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74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2017)鲁0304执16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