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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某甲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甲,住隆化县。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环保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甲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春河、被告人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5日,常某乙雇佣常某甲、常某丙、白某某、王某甲等人清理药地内的杂草和药秧子,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常某甲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将药地内搂好的杂草点燃,引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的山火,致使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的林木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湾沟门乡茶棚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过火有林地面积57.7亩。隆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犯失火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常某甲辩称,对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失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常某乙雇佣常某甲、常某丙、白某某、王某甲等人清理药地内的杂草和药秧子,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常某甲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将药地内搂好的杂草点燃,引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的山火,致使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的林木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隆化县湾沟门乡茶棚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过火面积计93.8亩,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57.7亩。宜林荒山面积36.1亩。案发后,被告人常某甲赔偿被害人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董某某不要求常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常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乙雇其与常某丙、白某某、王某甲等人清理药地内的杂草和药秧子,其用携带的打火机将药地内搂好的杂草点燃,引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山火,当时因没有工具救火,火着大了,乡里护林员等人来给扑灭的。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甲在下东地药地点火烧杂草引起山火,其家被烧的山名叫小刘家沟,树种有油松树、落叶松树、小柞树、桦树、山杨和山杏树,被烧得油松树胸径有4公分,落叶松胸径粗的有15公分,杨树胸径有10多公分,桦树胸径粗的有15到20公分,柞树粗的胸径有10来公分,山杏树是自己长出来的有20多年了。董某某的坟茔地后身林木也给烧了。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常某丙承包的下东地药地,常某乙雇其与常某甲、常某丙、刘某某和王某丙拿着耙子去地里干活,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甲在地里干活时点杂草引发的山火,因当时风大火就越着越大,下午5点多把火扑灭的。被烧树种有银杏树、油松树、落叶松树、小柞树。是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的山林。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乙雇我们在常某丙承包的药地里干活时,其看见常某甲已搂出来一堆杂草,其说搂成堆的杂草点着了没事。常某甲点着杂草后就烧出有10多米远,王某甲让其赶紧搂隔离带没管用,火就着到地边的山根,越着越大就上山了,后来众人把火扑灭了。着火地点是下东地,着火的山是小刘家沟和坟茔地后身,被烧的山林有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的,树种有银杏树、油松树、落叶松树、小柞树。被烧的树出不了什么材,胸径都在5至7公分之内。5、证人常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茶棚村一组组长,也是湾沟门乡的护林员。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常某乙雇我们十来个人清理下东地药地里的杂草和药秧子,山火是常某甲在药地里用火烧杂草跑荒引发的。常某甲说是白某某和王某甲让他点的。被烧的地有王某乙、董某某、庄某某的银杏树、油松树、落叶松树、小柞树。被烧的树出不了什么材。6、证人常某乙的证言,证实常某丙承包的下东地药地其替常某丙管理,2017年4月5日下午2点多,雇的常某甲等十多个人清理药地里的杂草,护林员常某丙去其家告诉其药地着火了。其拿挖锨去救火,乡扑火队的人赶来了,才把火打灭。是常某甲在下东地药地里用火烧杂草跑荒引发的。小刘家沟和坟茔地后身的山林过火面积有几十亩,小刘家沟的山林是董某某的,下东地北头上沿是庄某某的。过火山林中的树种有油松树、落叶松树、小柞树、桦树、山杨和山杏树都不成材。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隆化县湾沟门乡茶棚村小刘家沟、坟茔地后身过火面积计93.8亩,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57.7亩。宜林荒山面积36.1亩。9、谅解书三份,证实常某甲引起山火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庄某某经人民币3000元、赔偿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董某某不要求常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10、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因焚烧杂草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尚华人民陪审员 姜   丽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焕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