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彤放与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彤放,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25行初24号原告王彤放,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柯永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广林,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尹浩,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放诉被告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王彤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彤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彤放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刚审 判 员 桂 斌人民陪审员 熊远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於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