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6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伟、林其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林其刚,张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林其刚,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张传文,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林其刚、张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兰坛审判员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