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万生,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万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达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