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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欧阳秀芳与郭森、刘福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秀芳,郭森,刘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秀芳,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郭森,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刘福花,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欧阳秀芳与被告郭森、刘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4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2017年6月至10月间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共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主要帐户亦被他案冻结;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区均安镇均安社区恒安路24号景汇名都2座有房产1处,但该房产已被他案首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其原有的车辆于2016年10月办理了转移。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再根据被执行人的户籍状况,本院向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了财产调查函,但至今未见函复。另根据本案案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除查明已被他案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权处置他案的查封标的物,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就他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