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秀娟与黄钦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娟,黄钦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娟,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美艳。被执行人:黄钦日,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秀娟与被执行人黄钦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