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087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苏1311刑初17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执行标的额7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苏1311刑初17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孟吉祥执行长 苏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