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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红生与王晓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生,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红生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晓东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晓东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红生未受偿金额为506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