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田来与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来,郑国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827号原告:张田来,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郑国其,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力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田来诉被告郑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田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田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田来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