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保俊与彭术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俊,彭术良,龙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9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保俊,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术良,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小伟,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李保俊因与被上诉人彭术良、龙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保俊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保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保俊撤回上诉,双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李保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继华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