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帆与被告崔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帆,崔继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756号原告:张海帆,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崔继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帆与被告崔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帆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