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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3楼303-307。法定代表人:刘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准,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友邻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符永前,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28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广州市民和公司企业等今后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方面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对政府的权威性影响也是巨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仅为287400元,尚未达到本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标准,且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