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廷,杨亚英,韩云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住所地: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562X。被执行人:杨成廷,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杨亚英,女,生于1968年7月4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韩云树,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亚英、韩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亚英、韩云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