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青丝与崔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现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494号被拘留人:崔现民,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1455号王青丝与崔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崔现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崔现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睿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