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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青丝与崔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现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494号被拘留人:崔现民,男,汉族,1956年4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1455号王青丝与崔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崔现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崔现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睿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