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行初8号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黄先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街1号。法定代表人查宏,县长。委托代理人徐丽,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郧西县人民政府履行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郧西长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谭丹平审判员 井家坤审判员 宋志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八日书记员 罗 琴附: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