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美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63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美,曾用名陈永桥,男,1976年6月3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绍兴市上虞区。因吸毒于2009年6月24日被上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于2013年3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分13分的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永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浙0604刑初38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永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永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永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美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军乐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