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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贡芳与路文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贡芳,路文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贡芳,女,汉族,生于1946年5月24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执行人路文社,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6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1027民初108号张贡芳与路文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路文社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对被执行路文社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后被执行人路文社执行了10000元后再无能力执行。本院查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贡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08号张贡芳与路文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   永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