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黄昱、黄梅、邹薇、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黄昱,黄梅,邹薇,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负责人:刘安越。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菲,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贵鸿,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昱,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黄梅,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被执行人:邹薇,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梅。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投资人:黄昱。住所:云南省文山市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被执行人: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咏煜。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执行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黄昱、黄梅、邹薇、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自: